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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犯罪案例 、大学生犯罪案例观后感

   日期:2023-04-06     浏览:24    评论:0    
核心提示:大学生犯罪案例心情不好俩90后大学生致5人受伤:在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学生涉案案例中,有一个因心情不好酒后殴打舍友的案例。两位行凶者最后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年5月30日晚

大学生犯罪案例

心情不好俩90后大学生致5人受伤:

在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学生涉案案例中,有一个因心情不好酒后殴打舍友的案例。两位行凶者最后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5月30日晚,北方民族大学2014级学生李某,因为平时与同宿舍其他5人不和,当晚喝完酒后临时起意想教训下舍友。他叫来另一名被告人王某,以扇耳光、皮带抽打、持棒球棒殴打等方式,殴打舍友,致5人受伤,其中两人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余三人为轻微伤。事发后第二天,被告人李某在学校保卫处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没有钱花大学生做起“梁上君子”

盗窃案例是大学生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多为临时见财起意,慑于法律的威严,发案后大多会主动投案,量刑上也会从轻处罚。

2015年4月28日晚,宁夏大学学生张某在西夏区某小区入室盗窃现金3327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退回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同年7月8日,宁夏医科大学学生王某进入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一男生宿舍楼内,盗走一台3800元的笔记本电脑。第二天其主动到辖区派出所投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属于自首,并主动退回了电脑,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参考资料: 人民网--大学生犯罪案年均增36.1%

青少年犯罪案例

1、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罗某某(16周岁,在校学生)和谢某某均系长沙某学院学生,同住于本市天心区校区男生宿舍504房间。2015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宿舍内因琐事与谢某某发生争执,继而肢体接触,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用1把不锈钢单刃尖刀捅伤被害人谢某某左侧腹部。

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左腹部刺伤,左侧横结肠对穿伤,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及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社区矫正材料,可以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等聚众斗殴案案

被告人尹某(成年人)在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遗失一部手机,此手机被酒吧服务员饶某捡到并使用多日。尹某知晓后,联系饶某协商退还手机以及赔偿事宜。饶某将手机退还给了尹某,并答应赔偿尹某500元钱。后尹某多次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未果。

2015年4月29日凌晨,尹某邀被告人刘某凡(17周岁)在酒吧门口拦住饶某、迟某等人,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遭到饶某拒绝,双方发生口角。刘某凡于是打电话给正在另一个酒吧门口的被告人刘某聪(16周岁),要其前来帮忙打架。随后,刘某凡手持棒球棍,并纠集被告人刘某聪肖某某、王某某等人赶至酒吧门口,对饶某、迟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刘某凡、刘某聪等五名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在归案后和法庭审理过程中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所在的基层组织同意对两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凡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该案没有上诉、抗诉,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某(17周岁)伙同他人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7月1日凌晨,窜至长沙市芙蓉区某超市和天心区涂家冲某超市内,盗窃中华、软极品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共计人民币16244.1元。后二人将所盗赃物予以均分,分别销赃后将赃款予以挥霍。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及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被告人陶某某、左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7年7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17周岁)等人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与樊某发生了口角并相互斗殴。后被告人陶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左某某(17周岁)等十余人至某酒吧将樊某、龚某喊出酒吧,双方交谈无效便动起手来,被告人陶某某等十余人一同殴打龚某、樊某两人。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龚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樊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系主犯。但从本案被害人的伤情来看,主要系被告人左某某持刀所致,对于本案的伤害后果,被告左某某的作用明显大于被告人陶某某。

两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陶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情节均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所在的司法局愿意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和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宣告缓刑。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定:1、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3、***止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在成年之前进入酒吧、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5、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抢劫案

2016年11月30日凌晨4时许,王某在本市天心区蔡锷南路某酒吧以谎称被害人曹某某调戏其朋友的女朋友为由,伙同曾某等人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本市解放西路某KTV厕所,并纠集余某某、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17周岁)、周某某(17周岁)等人,采用肢体推搡、匕首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

随后,又将被害人曹某某行带至某KTV包厢,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迫使被害人曹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00元至余某某的账户上,余某某离开现场;

当日凌晨5时许,王某指使荀某某、曾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某客房部,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继续采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钟某某强行夺过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操作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转账人民币2000元至被告人周某某的账户,随后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离开现场,所得赃款予以瓜分、挥霍。

2016年11月3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钟某某身上起获长约25厘米的黑色折叠式匕首1把。被告人钟某某、 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持刀威胁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作案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有坦白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参考资料: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网-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白皮书

关于校园犯罪的案例!!跪求

案例 1 因为在租影碟的时候与他人发生口角,海淀走读大学学生栗某从保安手里接过藏在保卫室里的砍刀,将对方乱刀砍伤。

案例 2 因为怀疑同学拿了自己的***,海淀职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学生曹某、许某、杨某、朱某4人,在宿舍里用皮带将何某打伤,并用摄像机把打人的场面全程录下以供欣赏。

案例 3 因为自己深夜回宿舍时嫌保安开门慢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赵某,不但持铁棍将三名保安殴打致伤,还强迫对方***衣服互抽耳光,肆意侮辱两个多小时。

案例 4 因为自己曾在本校教室内丢过手机,北京应用技术大学学生武某自以为发现了校园管理漏洞,专门混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人员进出多杂的名校,在教室内窃得手机多部。

记者今天上午获悉,海淀检察院近日分别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盗窃等罪名,对上述4起案件的涉案大学生提起公诉。

在走访多家检察院后记者了解到,目前发生在高校校园内的犯罪已呈明显上升趋势。这一系列的特点表明,防止高校校园犯罪的发生,关键并不在于片面地加强校园保卫工作,而在于对学生自身的教育引导及学校自身的管理建设。

海淀、昌平等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发生在高校的犯罪案件,大多集中在教室、学生宿舍及校园周边地区等学生较为熟悉的场所。

案件多发地之一:教室

案件基本类型:盗窃

犯罪嫌疑人:

既有本校学生,也有外来人员,两者持平

不久前,中央财经大学外语系张老师上课前趴在讲台上休息,结果提包被人偷走。破案后张老师告诉记者:“偷我包的那个人是名来自外校的大学生,衣着打扮和普通学生一样。学校人来人往流动这么大,保安也不可能对每个人都‘严加盘查’吧?”

对于记者提出的“持本校学生证进入教学楼”的建议,张老师认为不可行:“我们学校经常会来一些外校学生旁听课程。大学毕竟是个开放性环境,难道要把这些渴望得到知识的学生也一概驱逐?”

案件多发地之二 :校园

案件基本类型:伤害

犯罪嫌疑人:

既有本校学生,也有外来人员,本校学生比例较大

“北外杀人案”发生后,记者经过实地调查发现,如果进入者持合法证件,学校保安也只能是“无奈”地放你进去。对此,海淀检察官庄燕君认为,限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客观上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效果,但不能治本。而且,校方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阻止那些已经出示了有效证件的人进入校园。

同时检察官指出,发生在校园内的犯罪以恶性伤害案件居多。这些恶性伤害案件基本属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在一时冲动之下临时起意,学校保卫部门根本不可能对这些突如其来的情况作出预防。

昌平检察院一检察官则对目前民办高校的高犯罪率表示了担忧:“根据统计,2003年昌平区民办高校学生犯罪率要比2001年同期增长了5倍多。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近年民办高校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部分民办高校为得到更多生源在招生时‘来者不拒’,甚至将一些有前科的学生也招进学校。而在处理违法犯罪的学生时,这些民办高校为转移学校犯罪率,又简单地以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方式让学生一走了事,将教育‘问题学生’的责任推给了社会。”

案件多发地之三:宿舍

案件基本类型:盗窃、伤害

犯罪嫌疑人:

盗窃类多为本校学生;

伤害类基本为本校学生

据昌平检察院介绍,该院受理的高校盗窃案件63.6%发生在学生宿舍,犯罪嫌疑人多为本校学生,而被害人则大多是“睡在上铺的兄弟”。

在海淀区,北京国际商务学院的女学生邓某竟然在三年求学生涯里,9次盗窃同宿舍同学财物,现金、手机、文曲星、衣裤、墨镜、图书、影碟,见什么拿什么。对此,该校保卫处的老师也承认,对于这种“宿舍盗窃案”,单纯靠校园保卫工作预防只能是“防不胜防”。

发生在学生宿舍里的伤害类犯罪也是如此。承办过大量高校犯罪案件的海淀检察官叶衍艳告诉记者,在她承办的曹某等4人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案中,曹某4人和被害人是同学关系,犯罪因平时矛盾而起。“伤害行为是在紧闭着房门的宿舍里进行的。如果不是被害人被打后报警,恐怕楼下的保安和班主任一直都不会知道此事。”叶衍艳说道。

相关链接

南京成立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

2003年3月30日,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在南京市浦口区成立。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与浦口区检察院、团委、公安局共同成立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共同研究对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的处理及帮教问题。

天津

2004年1月至 4月,在高校相对集中的南开区,法院共受理大学生犯罪案件 24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 9.5%。在 24件案件中,男性 21人,女性 3人,其中累犯 3人;被告人主观上均有犯罪故意,无过失犯罪。

上海

根据检察机关的统计,在2000年至2002年三年中,由公安机关提请、经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大学生共有48人。在这些“校园犯罪”案中,财产型犯罪占了75%。

重庆

据检察官介绍,沙坪坝区现有大专院校9所,电视大学、职工大学等10余所,在校大学生约7万余人。2000年至2003年10月,检察机关共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51件66人。犯罪大学生涉及10所高等院校,其中4所重点大学就有43人。

大学生犯罪的例子有哪些

大学生犯罪案例如下:

20岁的李爱娟原本是长沙医学院临床四班大一学生,性格温和的曾海燕是李爱娟唯一的同室好友。2006年4月,李爱娟多次偷偷使用曾海燕的小灵通给男友打电话,由于是长途电话,话费自然不低。当月月底,曾海燕发现话费猛增,便想去电信局查询话费详单。李爱娟害怕事情暴露,决定杀死曾海燕。2006年5月1日上午,李爱娟手持菜刀,趁曾海燕不备将其砍倒在血泊之中,事后经公安机关查明,曾海燕的身上留下62道刀伤,造成重伤。2006年10月2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爱娟,终身。

阳镠,20岁,隆回人,在长沙某大学读书。阳镠说,2010年8月,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便寄居在金碧文华小区的朋友家。8月19日,阳镠跟踪小区的赵某,发现其住在12栋18楼。20日,阳镠发现赵某独自回家,即携带刀具窜至18楼,冒充物业人员,以查房屋漏水为由,进入了房间。在房内赵某说自家卫生间没有漏水,提议到楼下查看。阳镠随即用手捂住赵某嘴巴,持刀威胁,抢走赵某16元后逃离。几天后的下午5时,阳镠又窜到12栋18楼时,被小区保安抓获。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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